在日常工作實踐中,我們在分析一個商標的外文部分是否存在不良影響時,通常會查詢商標的整體含義、有無常見敏感或貶義詞匯等方面,但對于外文部分中的個別字母組合,特別是非通常含義或不常見的字母組合,敏感度會相對較弱,而這些字母組合往往會決定商標審查的結果。商標中包含特殊字母組合的,商標整體被認定為存在不良影響而被駁回的可能性較高,如“PAK”、“AGRO”、“LES”、“ZEN”,不容忽視。
“PAK”可理解為“巴基佬”或“巴基斯坦佬”;
對于這些字母組合,如果單獨作為商標的外文部分,我們通過查詢相關工具書、網絡平臺等途徑,發(fā)現(xiàn)其有不良影響的理解含義并不難;但是,其與其他字母混合重新組合成一個臆造外文,它可能位于整體外文的首位、中部或尾部,特別是整體外文包含很多字母時,我們很難精準捕捉并進行查詢分析。通過查看此前類似商標評審裁判內容,發(fā)現(xiàn)因類似原因而駁回的商標不在少數(shù)。因申請前沒有意識到這個風險,導致商標審查后因商標具有不良影響而駁回,對于已進行品牌布局的申請人,會產生很大影響。因此,我們在商標申請前,對商標外文部分要多分析、挖細節(jié)、查先例,盡量在申請前了解是否會有不良影響,從而考慮是否對商標及品牌布局進行調整或嘗試爭取。因存在特殊字母組合,商標認為存在不良影響而被駁回,在此類復審中,我們還可以進行以下角度的論述及證據(jù)準備,夯實論證、嘗試爭取。
(1)提供辭典等工具書記載等信息,證明該具有不良影響的含義并非字母組合的通常含義,不能證明已經為我國公眾所知悉。如,“AGRO”作為英文前綴有“農業(yè)、農業(yè)的”的含義,雖然在網絡上有其作為獨立單詞有被理解為“暴力行為”的含義,但在《牛津高階英漢雙解詞典》中僅記載了“AGRO”作為英文單詞前綴的含義,故不能證明其網絡含義已為我國公眾所知悉。(2)字母組合作為縮寫,并非唯一指向具有不良影響的含義,在其他語言系統(tǒng)中有其他含義。如,“LES”可譯為“女同性戀者”,但其作為縮寫并非唯一指向“女同性戀”,在法語中也有定冠詞“the”的含義。(3)申請商標與其他語言有對應關系,不能僅按照英語的規(guī)則將某字母組合選出并解釋,應結合商標整體的特點對其進行判斷。如,申請商標為某日文對應的英文表述,或是日語發(fā)音拼寫,申請商標的整體含義或是日文中一姓氏。(4)申請商標此前在我國或其他國家已核準注冊,并提供相關證據(jù),如核準通知、注冊證復印件等。(5)提供包含此字母組合的外文商標,在海外國家的核準注冊情況。如,提供包含“PAK”的外文商標,在英語系國家的核準注冊列表,證明其在英語系國家尚可作為商標注冊、無不良影響,在非英語系的我國也可作為商標注冊。以上僅供參考,可根據(jù)商標自身情況,從其他角度論述及證明商標整體不具有不良影響、可作為商標注冊,并不僅局限于以上角度。綜上所述,對于含有外文部分的商標,我們需要關注其字母組成,平時多積累類似敏感組合、學習評審裁判內容,從而提高捕捉敏感度。
作者:品源律師事務所 李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