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紹
(一)基本事實
第43類“海來撈”商標是山東海來撈公司(以下簡稱“申請人”)于2016年01月14日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提出申請,商標申請?zhí)?8888902,申請的服務是“飯店,住所代理(旅館、供膳寄宿處),寄宿處,快餐館,假日野營住宿服務,茶館,提供野營場地設施,備辦宴席,汽車旅館,旅館預訂”,于2016年11月20日總第1528期初審公告。
后經(jīng)四川海底撈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商標異議,裁定結果“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申請人不服,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提出不予注冊復審。2018年10月16日,品源知識產(chǎn)權代理四川海底撈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異議人”),針對復審商標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提交不予注冊答辯。主要理由:原異議人是一家大型現(xiàn)代餐飲企業(yè),幾十年來,一直將“海底撈”作為商標和企業(yè)字號使用?!昂5讚啤鄙虡俗钤缬?997年經(jīng)國家商標局審核獲得商標專用權,于2011年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復審商標與原異議人在先申請核準的商標的構成相同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一旦核準注冊,將會引起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的誤認。而且復審商標是對原異議人馳名商標的模仿、復制,雖然申請在不同的服務但是關聯(lián)性較大,復審商標的注冊會淡化原異議人馳名商標的顯著性,若核準注冊將會損害原異議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希望不予核準注冊復審商標的注冊,維護原異議人的合法權益。
(二)申請人主張
申請人向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提供了復審商標的商標檔案。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近似商標,共存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原異議人在商標異議程序中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引證商標二(第983760號“海底撈”商標)已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被異議商標為自創(chuàng)詞匯組合,經(jīng)大量使用具有較高知名度。請求核準被異議商標注冊。
(三)裁判結果
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第三十六的規(guī)定,決定:“被異議商標在復審服務上不予核準注冊”。
二、案件評析
本案涉及馳名商標的保護問題。申請人在“飯店,提供野營場地設施”等服務上申請了“海來撈”商標,侵犯了原異議人“海底撈”的馳名商標。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認為原異議人提交的證據(jù)足以證明在復審商標申請日之前,引證商標在“餐館”服務上已經(jīng)為相關公眾所熟知,構成馳名商標。復審商標的申請是對原異議人馳名商標的模仿、復制,易使相關公眾造成混淆誤認,且可能導致馳名商標注冊人的權益受到損害。
三、律師點評
本案涉及馳名商標的擴大保護。 一般而言,商標專用權只是用以排除他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據(jù)此,馳名商標的權利人并不能要求給予馳名商標以擴大保護。但是,由于馳名商標在消費者中享有較高聲譽并為相關公眾所熟知,他人對馳名商標在非類似商品上的使用可能引起消費者的混淆。
四、典型意義
我國對馳名商標的擴大保護主要體現(xiàn)在三個商標:
(一)禁止不當注冊
將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在類似商品上申請注冊,且可能損害馳名商標注冊人權益的,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可以駁回其注冊申請。已經(jīng)注冊的,馳名商標申請人可以請求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予以撤銷。
(二)禁止不當使用
將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使用在非類似的商品上,且會暗示該商品與馳名商標注冊人存在某種聯(lián)系,從而可能使馳名商標注冊人的權益受到損害的,馳名商標注冊人可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制止。
(三)禁止作為商號使用
自馳名商標認定之日起,他人將與該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yè)名稱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眾誤認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登記;已經(jīng)登記的,馳名商標注冊人可以請求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