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商標注冊量的日益增加,可注冊商標資源也越來越少,很多企業(yè)不得不考慮對未注冊商標進行使用。在我國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中,在《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均包含了對未注冊商標保護問題的規(guī)定。《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對于已經構成馳名的未注冊商標,可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禁止他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注冊和使用。同時商標法中還規(guī)定了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的因素: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該商標使用的持續(xù)時間,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xù)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和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對于未達到馳名狀態(tài)、有一定影響的未注冊商標,可適用《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禁止他人已不正當手段搶注。這其中需要注意的是“有一定影響”和“不正當手段”兩個方面。首先,未注冊商標需要有一定影響。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審理指南》中對此規(guī)定:當事人提交在先未注冊商標的持續(xù)使用時間、區(qū)域、銷售量或者廣告宣傳等證據(jù),足以證明該商標為一定范圍的相關公眾所知曉的,可以認定構成“有一定影響”。其次,禁止的是“他人以不正當手段”搶注。最高人民法院在“鴨王”商標行政訴訟再審案中認定,盡管北京鴨王在北京地域范圍內的在先使用商標形成了一定知名度,但是上海鴨王沒有搶注的惡意,因此,上海鴨王在后申請的商標沒有違反2001年《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后半段規(guī)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同時認定“北京鴨王在先使用所形成的在先權益應該得到保護,其有權在北京地域范圍內繼續(xù)使用其在先使用的鴨王標識”(《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即北京鴨王作為在先使用的具有一定影響的未注冊商標,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并不能阻止非惡意性的商標注冊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lián)系:(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另外,對于未達到馳名狀態(tài)、有一定影響的未注冊商標,如果他人未進行搶注而是直接進行使用,針對這種情況,我們可以使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的規(guī)定來保護未注冊商標的權益?!斗床徽敻偁幏ā返诹鶙l中禁止對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業(yè)標識實施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lián)系的混淆行為。其中,《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中同樣使用了“有一定影響”的表述,但在《反不正當競爭法》及其司法解釋中并未對有一定影響的認定作為明確規(guī)定?!斗床徽敻偁幏ā吩谥R產權法律體系中起到了補充和兜底作用,其第六條對商業(yè)標識的保護范圍更廣,故對此筆者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中“有一定影響”的認定至少應當與《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中“有一定影響”的認定標準一致。同樣的,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時,除了對“有一定影響”的認定之外,也應當考慮他人制造混淆的主觀故意程度,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成立應當以行為人主觀上存在故意為前提。綜上,我國商標法雖然堅持的是申請在先原則,但在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中,對于達到馳名或具有一定影響的未注冊商標同樣給予了一定程度上的保護力度,但對于非惡性注冊行為或不具備一定影響的非注冊商標,暫時無法獲得法律的保護。
作者:品源知識產權 劉福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