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盟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綠盟科技)于2022年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在第5類和35類商品和服務上分別申請“綠盟智安云”和“綠盟智安”商標。商標局以“申請商標中含有文字‘綠盟’,是中關村綠色礦山產業(yè)聯盟的簡稱,使用在復審服務上,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情形”為由,駁回商標的注冊申請。
綠盟科技不服上述駁回理由,委托品源律師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一審過程中,我方向法院詳細論述了復審商標不構成欺騙性的理由,具體包括:1)原告自2000年成立以來一直使用“綠盟”作為核心字號及商標,開始使用字號及商標的時間遠遠早于案外人;2)案外人成立時間晚、影響力小,未構成可以通過商標法第10條保護的權益;3)復審商標不具有欺騙性且未損害社會公眾利益,《商標法》對特定主體的權益規(guī)定了異議、無效等救濟程序,不應再通過禁用條款對其加以過于寬泛的保護等。
經審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定,復審商標不構成《商標法》十條一款(七)項的情形,決定撤銷國家知識產權局做出的駁回決定,責令其重新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