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下稱“請求人”)對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專利權人”)的200820139377.5號專利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品源受專利權人委托,代理其進行口審答辯。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對所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進行了審查,于2013年3月,作出審查決定:維持200820139377.5號實用新型專利權全部有效。
針對本專利,請求人于2012年07月18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了無效宣告請求,其理由是本專利權利要求1-6不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2、3款關于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的規(guī)定,請求宣告本專利權利要求1-6全部無效,同時提交了相關證據(jù):
請求人人為:權利要求1-3、5和包含權利要求1-3、5技術特征的獨立權利要求6相對于證據(jù)1不具備新穎性,權利要求1-3和包含權利要求1-3技術特征的獨立權利要求6相對于證據(jù)2不具備新穎性。權利要求1-6相對于證據(jù)1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權利要求1-4和包含權利要求1-4技術特征的獨立權利要求6相對于證據(jù)2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權利要求5和包含權利要求5技術特征的獨立權利要求6相對于證據(jù)1結合證據(jù)2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
品源老師參加了2012年10月24日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口頭審理,在口頭審理過程中,品源老師認為:
(1)本專利應當適用2000年專利法;
(2)證據(jù)1為外觀設計專利,只能構成本專利的現(xiàn)有設計,而不能作為現(xiàn)有技術評述本專利的新穎性;
(3)無法確定證據(jù)1和證據(jù)2的風機葉片之間的孔是散熱孔,也無法確定該孔是否沿著所述輪轂的鐘形輪廓延伸,因此本專利權利要求1-6相對于證據(jù)1和證據(jù)2具備新穎性和創(chuàng)造性。
經(jīng)查,權利要求1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與證據(jù)1和證據(jù)2公開的內(nèi)容相比,存在上述區(qū)別技術特征。證據(jù)1為外觀設計專利,該證據(jù)只有附圖,沒有文字描述;證據(jù)2僅能從附圖中看出在輪轂上開有孔,文字部分未對該孔的作用進行記載。證據(jù)1和證據(jù)2均未給出相關技術啟示,促使本領域技術人員對證據(jù)1和證據(jù)2中輪轂上的孔進行進一步改進,使得該孔沿所述輪轂的徑向方向延伸至所述輪轂底盤,并緊鄰所述葉片的內(nèi)緣:而請求人也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上述區(qū)別技術特征為本領域公知常識,且該區(qū)別技術特征應用在本專利中產(chǎn)生了上述有益的技術效果,因此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對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不是顯而易見的,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3款關于創(chuàng)造性的規(guī)定。
當權力要求1具備創(chuàng)造性時,引用權利要求1的從屬權利要求2-5,以及包括權利要求1技術特征的獨立權利要求6也具備專利法第22條第3款規(guī)定的創(chuàng)造性。
綜上所述,基于以上事實和理由,合議組做出如下決定:維持200820139377.5號實用新型專利權全部有效。最終以品源代理的格力電器取得全面勝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