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發(fā)(2009)商標異字第20097號商標異議裁定書,商標局認為,被異議商標與我方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商標完全相同,雙方商標使用商品的功能和消費渠道相似,被異議商標的注冊使用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據此,商標局裁定我方異議理由成立,對方商標不予以核準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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