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代理的澳門大自然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第三人陳立國涉外商標爭議行政糾紛案件,日前二審審理已圓滿落下帷幕。
本案主要焦點是我方的“大自然” 地板與第三人“美麗大自然”門等商品是否構(gòu)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北京高院審理后接受了我方代理人觀點,認為:無論門類商品,還是地板類商品,均屬于建材類商品,二者在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同一性和關(guān)聯(lián)性,屬于相同或類似商品。并且,在案證據(jù)可以證明引證商標有一定知名度,若將爭議商標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易使一般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發(fā)生混淆或誤認。故,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gòu)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商標評審委員會及原審法院認定兩商標不構(gòu)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錯誤。最終,北京高院判決撤銷了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決及原審法院的一審判決。這是一起北京高院審理的突破分類表跨群組商品保護的代表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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